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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认定獐子岛财务造假,董事长终身禁入

经过证监会17个月的调查,7月10日晚间,獐子岛公告称于7月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2019】95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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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书称,经查明,獐子岛及吴厚刚等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包括:涉嫌财务造假,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其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底播虾夷扇贝2017年终盘点情况的公告》和《关于核销资产及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公告》涉嫌虚假记载;其披露的《关于2017年秋季底播虾夷扇贝抽测结果的公告》涉嫌虚假记载,以及涉嫌未及时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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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证监会决定对獐子岛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董事长吴厚刚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梁峻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勾荣、孙福君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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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市场禁入是禁入里的顶格。一般来说,轻微的证券违法是不会市场禁入的,真正比较严重的违法才会市场禁入,终身禁入是其中最严重的,可以说明獐子岛的造假是非常严重的。”7月10日晚,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扇贝频频“受灾”

此前的几年时间,曾经的“水产第一股”獐子岛所养殖深海扇贝频频“受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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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獐子岛公告称,2011年与2012年的底播海域虾夷扇贝,因受冷水团异动导致的自然灾害影响近乎绝收,獐子岛集团因此巨亏8.12亿元。一时间,獐子岛因“扇贝跑路”闻名A股。

此后的2018年1月和2019年一季度,獐子岛又分别声称因扇贝“瘦死”和“受灾”而导致亏损,被调侃为上演“扇贝跑了”之二三季。

2018 年 2 月 9 日,獐子岛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连调查字[2018]00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证监会历数“三宗罪”

历经17个月的调查,7月10日晚间,獐子岛公告称于7月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2019】95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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獐子岛公司董事长吴厚刚

证监会详细披露了獐子岛涉嫌财务造假、虚假记载、未及时信披等“三宗罪”:

一、獐子岛涉嫌财务造假,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其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底播虾夷扇贝2017年终盘点情况的公告》和《关于核销资产及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公告》涉嫌虚假记载。

证监会指出,受虚减营业成本、虚减营业外支出影响,獐子岛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资产13,114.77万元,虚增利润13,114.77万元,虚增利润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8.15%,2016年度报告中利润总额为8,292.53万元,净利润为7,571.45万元,追溯调整后利润总额为-4,822.23万元,净利润为-5,543.31万元,业绩由盈转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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獐子岛2018年2月5日发布了《关于底播虾夷扇贝2017年终盘点情况的公告》(以下简称《年终盘点公告》),2018年4月28日发布了《关于核销资产及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公告》(以下简称《核销公告》),对107.16万亩虾夷贝库存进行了核销,对24.30万亩虾夷贝库存进行了减值,金额分别为57,757.95万元和6,072.16万元。调查发现,獐子岛盘点未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核销海域中,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底播虾夷贝分别有20.85万亩、19.76万亩和3.61万亩已在以往年度采捕,致使虚增营业外支出24,782.81万元,占核销金额的42.91%;减值海域中,2015年、2016年底播虾夷贝分别有6.38万亩、0.13万亩已在以往年度采捕,致使虚增资产减值损失1,110.52万元,占减值金额的18.29%。

受虚增营业成本、虚增营业外支出和虚增资产减值损失影响,獐子岛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虚减利润27,865.0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8.57%,追溯调整后,业绩仍为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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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獐子岛披露的《关于2017年秋季底播虾夷扇贝抽测结果的公告》涉嫌虚假记载

证监会指出,“獐子岛科研19”号船在公司记录的秋测天数内,被航行轨迹证实执行计划的点位极少,而秋测抽取但未实际执行的66个点位已占秋测全部披露点位的55%。其中,2014贝底播区域的21个点位中有19个点位已实际采捕,2015贝底播区域的14个点位中有2个点位已被实际采捕,合计至少21个点位已在2017年秋测执行前采捕完毕。

也就是说,獐子岛《秋测结果公告》内容已经严重失实,涉嫌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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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獐子岛涉嫌未及时披露信息的情况

据公告,不晚于2018年1月初,獐子岛财务总监勾荣已知悉公司2017年净利润不超过3000万元,“2017年四季度业绩下滑,全年业绩与原业绩预测偏差较大”,并向吴厚刚进行汇报。獐子岛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该信息在2018年1月初勾荣将全年业绩与预期存在较大差距情况向吴厚刚汇报时触及信息披露时点,应在2日内进行信息披露,但獐子岛迟至2018年1月30日方才予以披露,涉嫌未及时披露信息。

证监会同时指出,《事先告知书》中认定的事实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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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如果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娄秋琴律师告诉记者。

“上市公司属于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应当依法合规披露重要信息,否则,不只是单纯受到警告、罚款、行业禁入等行政处罚,还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牢狱之灾,这应该引起上市公司及高管们的重视,尤其是未来科创板,信息披露非常重要。”娄秋琴说。

至此可以看出,獐子岛业绩数次变脸完全是人祸,当年为业绩变脸背锅而自由游走的扇贝终于得以昭雪了。


201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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