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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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球华人联合会

 

 


 

 

 

 

 

 

 

环球华人联合会 秘书处

2015年01月 编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中文名称:环球华人联合会

                英文名称:Global Chinese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性质:环球华人联合会,是由全球华人、华侨、华裔、港澳台同胞的各界知名人士、行业专家及其他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国际性的社会组织,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将遵循《环球华人联合会章程》在全球范围内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构筑推进中国与世界各国资源有效结合的资讯平台,团结华人、华夏精英,倾听全球华人心声,加强相互合作、共享商机与其他信息资源,促进经贸合作、技术和人才创新、商企以及各行业的共同发展进步。本会亦寻求与国内外各类商会、协会及其他经济组织、社团组织合作,并通过环球华人联合会的联络、衔接与整合,共同积极参与全世界范围内各领域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天下华人,为全球华人提供信息交流、学术研讨、文化传播、开拓市场、共谋发展的平台;为努力维护和争取会员的合法权益、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相互之间的交流、加强合作和共享资源、推动共同发展,引导和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支持性的服务,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全人类的共同进步而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香港政府注册处的监督管理和香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地址: 香港九龙旺角弥敦道707-713号银高国际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沟通本会会员之间的联络、增进本会会员之间的友谊;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传递各地政府相关投资政策和信息,协助各地联络招商引资工作;

(二)定期和不定期举办大型商务、文化、经济、商业信息、艺术展会、商务考察、国际交流活动;组织本会会员开展各种联谊或娱乐、交友活动,活跃会员的文化生活;

(三)开展各类投资/融资合作、商品与项目推介、供求信息引荐…等服务,推动会员及会员所在单位与全球各地的经济发展,加强会员合作及凝聚力;

(四)为会员排忧解难,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调解各种纠纷,积极协助会员解决所在单位在生产、经营、学习、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本会会员与各层级政府部门的关系与联络工作;

(五)为本会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各种司法援助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发起各类爱心公益活动,对困难民众进行援助;

(六)定期和不定期举办各类经营管理讲座、培训,为各企业提供各种信息、管理咨询,协助会员企业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培养高素质经营管理人才,建立高绩效团队,提供经营管理长期顾问;

(七)组织本会会员举办各种专业论坛或经验交流会,促进会员健康稳定发展,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会员考察学习先进地区或企业的经营、管理运作,研讨共同发展策略;

(八)发行会刊,提供会员展示风采的舞台,总结推广会员及会员所在单位的先进事迹或成功经验,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并向外界扩大影响,开辟共同学习园地,普及法律、投资、风险管理及其他行业知识;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各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九)接受香港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全球范围的单位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华人、华侨、华裔、港澳台同胞或在大中华区生长、学习、工作过的外籍人士及其企业/单位;

(三)热心、关爱本会事业,关心、支持中华民族的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本会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凡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由本会秘书处发给本会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拥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有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书刊、信息及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形象声誉、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积极向本会提供各类信息资料、工作经验,及时反映有关情况;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不交会费一年及以上,并经多次催促仍不交纳者,视为自动退会,取消

会籍。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和有损本会名誉的,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并通过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根据本会章程规定,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全会开展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并决定副秘书长;

(三)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和本会办事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四)制定本会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

(五)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六)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但是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有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沟通、协调能力强,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和文化素养;

(三)热心本会工作,愿为本会会员服务,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坚持原则、出以公心、办事公道,不以本会谋取私利;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七)任职最高年龄不得超过七十五岁。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

的,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

选连任,但是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执

行会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本会日常工作,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本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督促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管理本会秘书处工作;

(五)根据本会章程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并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六)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研究并提出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理事会工作报告,由会长审阅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并将组织实施情况及时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

(四)协助会长召集有关会议;

(五)沟通与协调正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之间的工作联系,推动本会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提名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负责人;

(七)主持起草、修改商会运作管理办法和各类通知文告,并交呈会长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条  由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办公会议聘请德高望重的或有一定影响的领导及各界知名人士,担任本会的顾问和名誉会长(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顾问、名誉会长的职权是:

(一)参加本会召开的重要会议和组织的重要活动;

(二)优先获得本会主办的刊物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向本会提供信息资料,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批评、建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可推荐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出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荣誉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团体或个人的赞助与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收入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费缴纳的参考标准(原则上按一次性缴纳一届的会费):

 (一)会长、执行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50万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20万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10万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5万元;

  (五)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2万元;

  (六)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5000元。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独立核算的财务帐目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对本会财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确保本会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报会长批准方可离岗或离职。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有关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务,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5 01 13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